根據國務院去年底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從今年3月1日起,依據修改后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掛車不需再投保交強險,這對于物流業無疑是利好。新規實施3個月有余,業界反應如何?掛車取消交強險后,其他險種是否發生變化?
保費減少 費率未變
《條例》的修改傳遞出三層意思:第一,掛車取消投保交強險;第二,掛車發生事故,由牽引頭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第三,交強險限額以外的部分,由牽引頭和掛車分攤。此舉盡管降低了掛車保費,但在政策實施之前,由于各保險公司尚未作出反饋,保監會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沒有給出更具體的解釋,業界的擔憂集中于掛車取消交強險后,牽引頭的交強險費率是否調整,商業險等掛車其他保險是否仍需投保,以及政策修改后商業險和交強險的利益關系如何界定、理賠政策有何變動,事故賠償與之前一主一掛投保的賠償差額多少等等。
“我公司在今年3月份和6月份各有一批車輛保險到期辦理了續交手續,只是取消了掛車的交強險,商業險還是按照之前的模式上,保額和賠付費率都沒變化,相當于每輛車省了1000多元的交強險費用。”唐山冀東水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管理張洪新說。
蘇州汽車客運集團有限公司甩掛運輸項目的負責人梅先生也表示,掛車交強險取消后,公司在這部分的費用支出降低,而掛車其他商業險和主車的保險政策也沒有變化。“取消肯定是有好處的,我們直接受益降低成本。”他說:“但對于我公司來說,掛車交強險取消后,商業險就要多投一點,以增加保險系數。”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3月8日印發的《掛車免投保交強險實務處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則對掛車取消交強險之后的有關理賠事務處理問題作出了明確:3月1日零時以后,掛車與牽引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若掛車交強險依然在保險期限內,則依照原交強險規定在牽引車與掛車的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根據牽引車與掛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牽引車與掛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若掛車交強險已過期或未投保交強險的,在牽引車的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根據牽引車與掛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牽引車與掛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
對于3月1日零時以后,掛車與牽引車非連接使用時發生的交通事故,《規程》規定,掛車交強險未過期的,在掛車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掛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掛車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已過保險期的,在掛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蘇汽集團的事故率很低,因此新規定實施后,我們還沒遇到過事故賠付,不過應該也不會有大的影響。”梅先生判斷說。
賠付總額減少
按照新的理賠規定,掛車事故后由主車交強險部分賠付,而原來是主車和掛車兩個交強險進行賠付,然后再由商業險分擔。“照此判斷,交強險部分就賠得少了,總的賠付額肯定也減少了。”張洪新分析說。
梅先生也認為,按照新的規定,事故的賠付總額是減少的。通常情況下,車輛交強險加上商業險足以應付一般事故的賠付,但若是涉及到人的賠償就復雜得多。“社會在人身安全方面的賠付責任越來越大,且目前的社會氛圍不是很好,法制還不夠健全,賠償沒有固定的標準,往往有人一鬧,有關部門就要求協商解決,結果就是多賠錢。因此,掛車取消交強險后,對于交強險少賠付的部分,我們就要通過追加商業險方面的投保來規避風險。”他解釋說:“而且交強險也就賠10多萬元,完全不夠用,我們對每輛車投保的商業險保額至少50萬元,多數都是100萬元,本來近些年集團在商業險上的花費也是逐年遞增的,這是根據社會變化而變化的。”
“我認為,省出來的掛車交強險成本倒不是主要的。”梅先生表示,掛車取消交強險主要的積極意義在兩個方面:一是理順了主掛車保險,降低了保險費用,“這是必須承認的,至于保險系數如何調整是企業個體行為”;二是事故后的理賠復雜度下降,理賠糾紛隨之降低,“將來無論是主車還是掛車出事故,都只有主車一個交強險主體,理賠的認定更容易,糾紛就會少一些。”
既然取消交強險的好處顯而易見,為何當初要收取?“最早車輛交通管理部門是將主車和掛車按照一個主體來上牌照和辦理手續,一套車只上一個保險即可。后來可能是為了拖掛管理方便,國家將牽引車和掛車分為兩個主體,需分開上牌和辦手續,因為是兩個實體車,保險公司就要求上兩個保險。”張洪新介紹說。
梅先生則認為,此前掛車要求投保交強險與保監會更多站在維護保險公司利益的立場上考慮問題有關。“保監會當初設立掛車交強險,只是從保險公司的收益和風險上考慮,而非站在第三者角度,考慮保險人較少,缺乏公平性。國家現在取消也是因為國家看到這個問題了。”他分析說:“包括現在理賠的游戲規則,維護的實際上也是保險公司的利益,保險人總是處于被動的地位。”至于保監會關于交強險是虧損險種的論斷,梅先生表示,這與行業管理、國家法制和監管不健全,導致我國事故率較高,出險較多有關。此外,保險公司的收益是綜合收益,而且即便是交強險,“連年虧損”這一論斷也是受到社會質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