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深度報道沖卡逃費現象
4月26日有媒體以《劉寨柯收費站前大卡車頻頻暴力沖卡,高峰期日均41.6次》為題,深度報道了由于沖卡逃費的頻繁性和團伙作案的惡劣性,劉白高速公路劉寨柯收費站沖卡逃費持續一年,白銀當地多部門聯合整治。文章刊發后引起了廣大讀者關注。有業內人士指出,盡管多部門強強聯手整治沖卡現象,對違法司機實行了拘留等舉措,但由于全省針對此類暴力沖卡犯罪行為尚無定性、定量的司法解釋及規定,致使執法部門對沖卡司機的處罰無法可依,處罰存在很大的難度。
8種沖卡逃費行為 按刑事責任處罰
此次規定的出臺,無疑是對上述空白點的有效填補。記者了解到,對于8種沖卡逃費的現象,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偷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或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這8種行為分別為:
采取尾隨前車、沖撞護欄等方式沖卡逃費的;
直接或通過中間人相互交換通行卡或車輛號牌少繳車輛通行費的;
采用欺騙手段減輕車輛實際承載重量少繳車輛通行費的;
假冒、盜用軍警等特種車輛號牌騙套通行費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收費公路通行卡,少繳或不繳車輛通行費的;
通過偽造、變造、販賣收費公路車輛通行卡或者提供車輛等方式幫助他人偷逃車輛通行費的;
為偷逃車輛通行費犯罪人提供幫助的;
采取其他辦法偷逃車輛通行費的。
組織團伙沖卡逃費 將從重處罰在沖卡逃費現象的調查中,記者注意到這里存在團伙有組織地沖卡逃費現象,且行為十分猖狂。而在此次規定中,也對5種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將從重處罰,從而加大監管力度。包括:
組織、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車輛通行費的;
造成收費設施、交通設施較大損失的;
以暴力、威脅、侮辱等手段妨礙行政執法人員、收費人員履行職務的;
造成收費公路堵塞或者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同時,為了加大對偷逃費現象的查處力度,偷逃車輛通行費存在以下4種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檢舉揭發他人偷逃車輛通行費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被脅迫參與偷逃車輛通行費的;
積極補繳偷逃的車輛通行費的;
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