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過期”的輪胎
3月底,28個省市消協(消委會、消保委)聯合對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異、錦湖、鄧祿普、韓泰、優科豪馬、馬牌、倍耐力、固鉑、佳通、東洋12個獨資或合資輪胎品牌開展了輪胎企業售后服務政策大型調查。調查發現:市場上排名靠前的企業,不僅質保期長短不一,不少輪胎的質保和理賠期是從生產日期算起,最短三年,最長5年。也就是說,如果庫存時間短,則消費者享受到的質保期限長;反之,如果輪胎庫存時間長,則消費者能夠享受到的質保期就會相應被縮短。當一條庫存兩年多的輪胎被消費者買走,消費者幾乎沒法享受質保期內的各種理賠權利。
建議:質保期應以產品出售日期開始計算;或企業向消費者提供兩種起始時間不同的質保期,供消費者自行選擇有利于其自身的計算方式。
“國標”規定:
商務部于2009年發布的國家推薦性標準SB/T10468.2-2008《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規定:“輪胎制造商、經銷商和修理者對用戶/消費者所購買或修理的輪胎承擔相應的修理、更換和退貨(以下稱三包)的責任。”對輪胎的理賠期規定為:“理賠期限按輪胎胎側生產日期計算三年內,或經銷企業將(指終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內為理賠有效期限。”同時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汽車三包規定:易損耗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非質量問題補償:
“使用不當”成擋箭牌
在實際使用中,輪胎一旦出現問題,一些廠商總是將“使用不當”作為規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究竟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還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究竟由誰來鑒定責任的歸屬,這成為消費糾紛的爭議焦點。目前大部分輪胎企業對非質量問題補償并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少數輪胎生產企業開始采取非質量問題補償政策。如錦湖去年推出VIP產品保障服務和特別保障服務:對于指定輪胎因道路問題導致的損傷以及因撞擊導致的輪胎鼓包予以有條件的免費更換補償政策。
“國標”規定:
作為行規的《管理辦法》列出了5類19種消費者“使用不當”的情形,甚至將“存放不當”和“裝配不當”等原本可能是汽車廠商的責任也劃歸其中,明確“因使用不當引起輪胎早期損壞,并由此造成人身、財產的,制造方(或銷售方)不承擔責任,有權拒絕使用方的賠償要求”。
建議:引入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第三方檢測機構。
磨損理賠:
差之毫厘 所費不菲
關于汽車輪胎在質保期內的理賠標準,根據調查顯示,目前個別輪胎企業執行磨損超過1.6mm收取磨損費的規定;錦湖、韓泰、固鉑三個輪胎品牌按照《理賠要求》執行磨損超過2.0mm收取磨損費的規定;鄧祿普和馬牌則是在剩余花紋高于1.6mm的情況下,選擇了向消費者全賠,不收取磨損費。磨損超過1.6mm和超過2.0mm,雖然兩者只相差0.4mm,但對于消費者來說,成本付出卻有很大差別。
建議:理賠標準方面低于有關國家標準,否則將明顯有利于輪胎企業。
“國標”規定:
使用方在購買輪胎后,未使用前,發現有產品質量問題按照國家有關“三包”規定執行退、換輪胎;使用方在購買輪胎使用后,輪胎花紋磨耗≤2mm以內發現有質量問題時,可調換輪胎;使用方在購買輪胎使用后,輪胎花紋磨耗一般超過2mm后,發現有質量問題,經鑒定如是輪胎制造商的責任,輪胎制造商應按花紋磨損情況有償進行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