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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 4月29日共同發布2016-2020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這項政策要實施5年,而且是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市場結構快速變化的5年,新能源補貼的政策涉千億的補貼資金。
此次政策與年初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的政策關鍵點變化較大,尤其是補貼力度較預期縮減較大,這對企業未來規劃帶來較大的影響。
一、補貼標準的退坡較大
1.普惠政策是利好
四部委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補貼面向全國的消費者,將為有實力和有準備的企業提供更大的空間。但由于限購是促進新能源車的主要推動力,因此乘用車在限購城市和小城鎮,客車和專用車在所有大中城市,差異化需求走勢仍將延續。
2、補貼標準降低
2017-2020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車型補助標準適當退坡,其中:2017-2018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2019-2020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40%。而征求意見稿是提出:2017年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10%,2019年補助標準在2017年基礎上再下降10%。由此可以理解為退坡速度加倍,其中19年較16年降40%,與征求意見稿的降19%更是力度超強。
企業的新能源車成本很難1年降10%,而政策要求基本是每年降補貼10%,這對企業的新能源車規劃數量帶來巨大的考驗。原來5.5萬補貼的車型在17年補貼是4.95萬,19年補貼4.45萬。而新政策中17年就降到4.4萬,19年降到3.3萬元,力度超強。這樣的銳減對高價車的影響不大,但低價車的影響稍大一些。部分企業希望虧點前發展新能源車來彌補2020年的企業平均油耗壓力,現在的算賬很難平衡了。只能是靠覺悟和油耗目標壓力讓企業自己消化補貼的快速降低問題了。
3、質量保證標準更務實
政策文件提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承擔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主體責任。
而征求意見稿提出是: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3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相對征求意見稿的質保標準更合理,現在的新能源車很少能在10年內保證電池的正常高效使用。我接觸的鋰電池產品很多是在3-5年就不行了。而手機的電池也是很難保證10年,因此更精密的新能源車的質保標準更加務實。這對車企也是較好的售后成本的降低。
4、資金申報和下發從審批改為預撥
年初預撥補助資金。每年2月底前,生產企業將本年度新能源汽車預計銷售情況通過企業注冊所在地財政、科技、工信、發改部門(以下簡稱四部門)申報,由四部門負責審核并于3月底前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預撥補助資金。
原來的政策建議是:季度終了后,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產企業將上一季度的車輛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發票,通過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四部委。
這對企業是很大的利好,企業一般是年初賣新能源車少,年末是高峰,預撥資金有利于企業靈活運用資金開展各項新能源車的市場推廣活動,不會因資金壓力減緩新能源車的年初推廣速度。尤其是客車企業的補貼動則幾十萬元,如果銷售萬臺新能源客車,就是幾千萬的資金占壓,這與中央的加速財政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思路一致。
政策對資金決算也是很照顧:年度終了后進行資金清算。年度終了后,2月底前,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級上報至四部委。
而原來的政策是:每年1月底前,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這對很對與地方政府補貼單位的銷售節奏慢的現實情況是很好的照顧。
5、加強監督改為工作要求
政策要求:各地要科學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進一步加大環衛、公交等公益性行業新能源汽車推廣支持力度,和中央財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
而原來的政策導向性不明確,只有處罰,缺乏引導,這次最終政策也是較大的改善。而對環衛和公交的支持主要是客車和專用車的支持。乘用車的推廣主要是市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