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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設步伐,進一步規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工作,吉林省政府決定,自今年10月10日起調整全省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標準。凡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的貨運和客貨兩用車輛,皆適用于本次調整。
據了解,本次調整對貨運和客貨兩用車輛按計重計征車輛通行費,當計重系統發生故障時按車型計征車輛通行費。全省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標準基本費率由0.07元/噸公里調整為0.09元/噸公里。對于合法裝載車輛,車貨總質量小于等于5噸的(不足5噸的按5噸計),按基本費率計收;車貨總質量大于5噸小于等于35噸的,按基本費率0.09元/噸公里線性遞減至0.045元/噸公里計收;車貨總質量大于35噸小于等于49噸的,按0.045元/噸公里線性遞減至0.032元/噸公里計收。
各位交通參與者需要注意,本次調整,合法裝載車輛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兩軸貨車小于等于17噸,三軸貨車小于等于27噸,四軸貨車小于等于37噸,五軸貨車小于等于43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小于等于49噸。
所謂計重收費,是一種按實際車貨總重計費的收費模式,其中,對超載部分要加倍收費。車貨總質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裝載車輛計重收費標準計收;對超限30%以下(含3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對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收;對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收。
計重取整方面,計重質量噸位是以0.1噸為單位,不足0.1噸的,按照“四舍五入”的辦法取整。
在計費取整方面,為了提高收費速度,縮短車輛停留時間,將收費額計費尾數歸結取整為5元或10元。當收費額計費尾數小于2.50元的,舍去;收費額計費尾數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計收;收費額計費尾數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計收。 當收費額總數小于5元時,按5元計收。
此外,全省高速公路執行統一的收費政策,車貨總質量低于10噸的兩軸貨車,在通行長春至營城子、長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圖們、伊通至遼源等高速公路時不再享受優惠政策。其他事宜繼續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高速公路計重收費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吉政發〔2010〕26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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