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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是國家汽車相關政策變化的節點。今年7月1日實施的新政新規,涉及商用車的生產流通環節。本文對此加以歸納,以饗讀者。
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7月1日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要求,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在出廠前,都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進一步明確并落實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的主體責任,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原則上按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今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等道路貨運車輛的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將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通過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對提高運輸車輛安全水平起到引導作用。在政策層面可以起到鼓勵一些安全性能較低車輛替代和退出,引導客車、貨車運輸企業規模化發展,促進產品信息通訊技術升級。同時,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建設貨運公共信息平臺工程也為相關方面提供商機。
二、《關于完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稅發〔2012〕107號,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企業應按照規定使用新版“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填報及上傳包括車輛配置序列號的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或進口車輛電子信息。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稅務機關對所有機動車均應依據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中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減免稅等相關業務。無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的不予辦理。
三、物流國家標準
7月1日,國家標準委批準的八項物流國家標準開始實施。這八項國家標準是:1、《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GB/T 19680-2013)適用于物流企業的界定、分類與評估,也適用于物流企業的規范與管理,是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A級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和評判的重要依據;2、《倉儲績效指標體系》(GB/T 30331-2013)適用于倉儲經營活動的績效評價;3、《倉單要素與格式規范》(GB/T 30332-2013)適用于倉儲活動中使用的普通倉單,質押融資業務、期貨交易中的可流轉倉單等;4、《物流服務合同準則》(GB/T 30333-2013)適用于企業編寫包括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及方案設計和規劃等主要的物流服務的合同文件;5、《物流園區服務規范及評估指標》(GB/T 30334-2013)與《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GB/T 21334-2008)、《物流園區統計指標體系》(GB/T 30337-2013)兩項國家標準形成物流園區的系列標準,適用于對物流園區的服務與管理;6、《藥品物流服務規范》(GB/T 30335-2013)適用于藥品流通過程中的藥品物流服務,藥品生產過程中涉及的藥品物流服務亦可參照執行;7、《物流景氣指數統計指標體系》(GB/T 30336-2013);8、《物流園區統計指標體系》(GB/T 30337-2013)。該物流標準將對規范物流市場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讓行業發展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