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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省政府官方網站公布《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此為依據,對四川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相關責任進行追究。《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昨日,四川省政府官方網站公布《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此為依據,對四川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相關責任進行追究。《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違規放行超載超限貨車進入高速公路,可能擔上刑事責任。《辦法》明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放行超載超限貨運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費公路的,收取的超載超限車輛通行費將全部“充公”。如果屢次違規放行,入口收費站將面臨關閉整頓,相關負責方將被追責,甚至面臨“責令相關企業辭退或解聘放入超載超限貨運車輛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罰。此外,如果違法放入的超載超限貨運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載貨車
與此同時,《辦法》對通過倒查機動車輛超載超限(以下簡稱“治超”)行為涉及的治超檢測站、貨物裝載源頭、車輛生產和銷售、車輛改(拼)裝以及維修的企業或場所、運輸企業和業主及駕駛人、各收費公路運營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公路路側護欄安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車輛和駕駛人信息共享平臺及道路交通智能監控系統建設等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不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相關責任,都有明確的責任追究辦法。
其中,公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對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處的超載超限車輛實施有效管控,導致超載超限車輛駛入高速公路;未按規定查處和抄告車輛超載超限違法行為,對超限檢測站查處的非法改(拼)裝車輛未進行現場切割或監督整改,消除隱患的;發現超載超限載貨車未引導其就近駛離高速公路的;對圍攻超限檢測站、毆打執法人員、沖關、堵塞交通等違法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將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車輛駕駛人駕駛超載超限車輛上路行駛的,一律依法頂格處罰并記入“黑名單”。----商用車